第八十章 小弟报告(中)(6 / 6)
的幼子继承制及此后的长子继承制;“遗产不得收归国有”,对贵族领主利益的尊重;“保护战死者”,奴隶从战场上背出牺牲的主人,可分得主人的牲畜和财产,他人背出战死者遗体可继承其妻子、奴隶和所有财产),也阐明了其特定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。
至于编者对“怯薛军”(护卫军,亲兵)制度,对决斗、饮酒、盗窃、通奸的法律规范的诠注,也减少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,也极大的缓和了蒙古国内的阶级矛盾。
至于这部法典最有意味最“超前”的就是其中对信托制度的规范:“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,处死刑。”
何以至此,是因大帝国内商业发达而委托人玩忽职守者太多,还是因为征战的首领将士也要发财,受托人乱搞会动摇军心?不得而知。现代的那些证券和投资公司主管、国企的经理人们,若是受到了这样的严刑峻法所约束,不知道现在中国的经济秩序将会如何?
法典的第五十二条是:“撒谎的,处死刑。”这一条若用于现代社会,恐怕结果会跟屠城差不多了,留不下几个“那颜”(官)和“哈剌出”(民)了。
至于有人说这是因为蒙古人特别遵诚守信。可郭进却不已为然,在他看来,地球上的人本性一般,都有情欲和理性,一样并存善恶因子,一样会盘算诚信的得失,只看外部条件诱导什么方面占上风了。
郭进更是相信,这一条是出于成吉思汗的个人性情才制订出来的,童年时孤儿寡母的惨痛经历使他对背信弃义深恶痛绝。